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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 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浏览次数:1750   更新时间:2017-04-26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0013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17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3〕11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22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

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3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加强统筹规划,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着力规范建设标准,着力明确管护责任,着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坚持不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建成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其中,“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田块平整,配套水、电、路设施改善,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得到加强,生态修复能力得到提升。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细化配套政策,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确保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要整合资金,集中投入,连片治理,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不断完善相关标准和制度,做好相关规划间的衔接,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评价,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

                          国务院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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