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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现代农业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597   更新时间:2017-01-20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6:10       来源:万州委农工组    

万州委农工组〔20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参照农业部和市农委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是指在全区范围内从事优质高效生态农产品生产,经万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现代农业示范园。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现代农业示范园的规划、创建、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工作。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负责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示范园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审定示范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区级示范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审定示范园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落实部门项目资金;协调解决示范园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贯彻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的意见和决定,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示范园建设指导、项目评审和批复;开展示范园建设检查、评估和考核以及

示范园宣传和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利用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存在各种圈地、滥占耕地、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

 (二)规划编制科学。具有示范园建设总体规划;规划符合生态涵养发展区功能定位,符合全区农业发展“136”产业规划和“一圈三带多园”空间布局,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机衔接。

 (三)产业基础良好。产业基地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和区域特色,后期可塑性强。以粮油产业为主(占80%以上,下同)的起点规模应达到3000亩;以柑橘、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为主的起点规模应达到2000亩;以特色水产为主的起点规模应达到500亩;复合型产业起点规模应达到5000亩。

 (四)生产布局合理。示范园内种植区、养殖区、加工区、服务区、功能拓展区及其配套设施布局合理;养殖区(项目)具有标准化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实现达标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五)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园内沟、渠、路、凼、池、水、电、气、大棚、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能够满足示范园生产发展的基本需要。

 (六)科技水平领先。种苗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综合机械化率达到40%以上(粮油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健全,先进生产技术基本普及;各类产业基地建设实现标准化;农业现代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

 (七)生产标准化程度高。具有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监管控制体系,生产过程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无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措施符合相关要求;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八)集约化水平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主导地位,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土地流转经营比例达到50%以上;农业生产要素有效聚集,产业化、集约化水平较高,生产发展方式和效益增长方式向好;亩产收益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周边地区。

(九)生态环境良好。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明显的点源污染,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较高,民居环境干净整洁,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十)建设管理有序。建设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监管责任到位,运行状况良好,无集访和上访隐患。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式申报文件,包括示范园的基本情况、产业发展现状、申报理由等。

(二)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包括示范园建设总体规划文本、现状图和规划图,建园的思路、模式及方向等。

(三)其他材料。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设施农业用地批文、环保备案(许可)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特种养殖许可证等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的申报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6套,同时发送电子件)。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初步审查合格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现场调查和综合评审合格后,报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合格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万州区+乡镇(街道)+地名+现代农业示范园”。

 第十一条  管理方式:

 (一)每两年开展一次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评审认定工作。

 (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示范园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年度考核。

 (三)经认定合格的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有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四)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将从符合条件的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中推荐。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撤销。

 1.擅自改变示范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

 2.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示范园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对被撤销的示范园,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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